根据REACH法规,有三种产品需要测试SVHC,即物质、混合物(包含两或三种物质)和物品。物品指不符合物质或混合物定义的产品(如包装、电脑、家具等)。SVHC物质的供应商必须向收货方提供新的并且符合法规要求的安全数据表(SDS)。
一种SVHC物质含量等于或大于重量0.1%的混合物的供应商必须向收货方提供新的并且符合法规要求的安全数据表(SDS)。
含有候选清单中的物质,并且该物质含量大于重量0.1%的物品的供应商,必须向其客户提供保证物品安全使用的充分信息,或者在接到相关要求后45天之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另外,如果物品中该SVHC物质的年生产或进口量超过1吨,供应商必须向ECHA进行通报。
上述三项针对产品的要求不需要强制性测试。如果提供这些产品的供应商没有明确指出其产品中含有SVHC,则被假定为其产品中不含有含量需要通报的SVHC。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采取SVHC管理方面的尽职措施,商家遭受法规处罚或因受处罚而遭受市场损失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尽职措施包括上游供应商物质管理信息沟通、产品风险评估和测试。例如,一位混合物供应商如果确切知道产品所有已知部分(或者至少是重量大于0.1%的部分)的物质,那么可以假定自己所处的风险等级不高。要确信的话,需要对产品进行一些分析测试。
对于物品来说,鉴于物品的复杂性,这一过程也复杂得多。尽职措施要求物品的供应商评估其产品中含有的SVHC是否存在违反0.1%含量限值的风险,然后再依据评估结果,对物品或相关部件中确定可能存在风险的SVHC物质进行分析测试。不论该部件有没有经过风险评估的测试,供应商应该把其SVHC物质含量符合声明存档。
对于混合物,如果一种SVHC的含量大于重量的0.1%,那么该混合物的供应商必须提供SDS。对于物品,供应商必须向其客户提供保证物品安全使用的充分信息,或者在接到相关要求后45天之内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这些信息至少必须包括物质的名称。从2011年6月开始,如果上述含量大于重量0.1%的SVHC在物品中每年的总量等于或超过1吨,则供应商还必须向ECHA进行书面通报。
单单把两种成份混合在一起没有化学反应,变成一种产品(混合品),则需符合REACH有关产品的相关责任。如果有化学反应,则存在在无意情况下制造SVHC物质的风险。要合理管控这个风险,需要执行有效的程序控制,这就涉及到之前提到的尽职措施。对于混合物来说,SVHC只是需要实施REACH管控的一个部分。混合物的供应商需要了解其产品的危害性,以及SVHC是其中的潜在危害之一。对终产品进行测试是确定是否存在SVHC或其它有害物质的方法之一。